遺體器官捐贈流程圖

遺體器官捐贈流程圖

1

當病人因致命創傷或病危入院,醫療團隊會全力搶救,希望能有效救治病人。
2

如病人入院後病情持續惡化,對治療沒有反應並達致不可逆轉的情況,醫療團隊會為病人提供適切的臨終護理,並與家屬商議病人的治療方案和護理計劃。醫護人員會為家屬提供情緒支援,以關顧他們身心靈的需要。期間醫護人員會維護病人的尊嚴及尊重病人和家屬的意願。
3

什麼是腦死亡
隨着醫療科技發展,呼吸及心跳完全停止的病人仍然可以靠藥物及醫療儀器維持部份身體器官功能,少數病人甚至可能還有意識,故此心臟停止跳動並非判定死亡的唯一基準。但當腦部完全失去血液供應(例如嚴重缺血性中風),或腦部因嚴重受損導致永久喪失所有功能時,就會發生腦死亡。腦死亡是一個不可逆轉的狀態,亦是判定死亡的另一基準。

腦死亡與植物人的分別
雖然腦死亡的病人與植物人同樣陷於昏迷,但分別在於腦死亡者的腦幹已完全破壞及失去功能,沒有自主呼吸和無法調節血壓及體溫,大腦永遠不會再感受到外界的環境或刺激,因此腦死亡等同死亡;而植物人的部份腦幹功能仍然存在,可以維持自主呼吸或部份腦幹反應,大腦亦有可能感受到外界的環境或刺激,因此植物人並未死亡。

判定腦死亡
兩位資深及完全沒有參與器官移植事宜的醫生會分別進行獨立和嚴謹的測試,以判斷病人是否已經腦死亡。一旦判定為腦死亡,病人即使依靠藥物及醫療儀器維持心跳和呼吸,在法律上仍然等同死亡。

關顧家屬
當有病人被判定為腦死亡,醫療團隊才會評估離世者是否適合捐贈遺體器官。醫院管理局器官捐贈聯絡主任會為離世者的家屬提供哀傷輔導、情緒支援和所需協助;並會透過以下途徑,確認離世者生前是否已表達捐贈器官的意願:
  • 查閱「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電腦系統;
  • 查閱已簽署的器官捐贈證;及
  • 向家屬查詢。

器官捐贈聯絡主任會向家屬了解離世者生前曾否表達意願,並會向他們講解器官捐贈的詳情,及尋求家屬書面同意以捐贈離世者的遺體器官。

書面同意捐贈遺體器官
醫院管理局會根據香港法例第278章《醫學(治療、教育及研究)條例》,在病人去世後向其家人或近親尋求書面同意進行遺體器官捐贈。

器官捐贈聯絡主任的主要職能
器官捐贈聯絡主任的主要職能包括:
  • 與離世者家屬聯絡,提供安慰及哀傷輔導服務;
  • 向離世者家屬解釋器官捐贈的詳情,以期家屬同意捐出離世者的遺體器官,並統籌器官捐贈過程;
  • 對內向醫護人員進行推廣,加強器官捐贈的意識;及
  • 對外支援,統籌和協調器官捐贈推廣活動。
4

可捐贈的遺體器官和組織
離世者可捐贈心臟、肺臟、肝臟、腎臟、眼角膜、皮膚和骨骼,遺愛人間。

檢查和評估遺體器官
在取得家屬書面同意後,醫療團隊會按照既定的風險評估指引和準則,為捐贈者進行詳細檢查和評估,以決定其遺體器官是否適合捐贈作移植用途。醫院管理局設有器官移植病人輪候名冊和分配機制,所捐贈的遺體器官會移植予有需要、合適和預期有臨床效益的病人。
5

如器官移植輪候冊上的病人與遺體器官捐贈者臨床配對成功,醫院會盡快安排器官捐贈及移植手術。手術會以全身麻醉方式進行,過程中醫療團隊會絕對尊重捐贈者,妥善縫合切口,以期不影響其遺體外觀。


器官捐贈手術完成後,遺體會送返病房作最後善別,讓離世者安息,家屬得安慰。家屬辦理領取遺體的手續和處理時間與一般死亡個案相若,不會影響葬禮安排。

資料提供:醫院管理局